欢迎访问晶羽文学网

微信
手机版

庭审 观后感(观看庭审观后感)

2022-08-22 19:35 作者:小刘用法 围观:

故意伤害案,庭审有感,下面一起来看看本站小编小刘用法给大家精心整理的答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庭审 观后感(观看庭审观后感)1

今天是实习的第137天,是来所的第199天。昨天参加了孔某1故意伤害罪庭审活动。此案件较为特殊的地方是委托人即是被告人也是受害人。也就是说参与打架的双方均造成了对方轻伤二级,均构成故意伤害,但又均被对方伤害而成为受害人。今天下午的庭审其实是两个连续的又有联系的庭审。

我方当事人被公诉机关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的证据主要有:1)孔某2左手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2)证人孔某3的证言,孔某1推过对方,导致其歪倒;3)孔某2的陈述。

但是经过我们前期的调查和研究,以及请教专业骨科医生。我们认为,孔谋1被公诉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因为存在以下疑点:1)孔某2殴打孔某1后形成的面部损伤情况,与事实不符。在两人相对站立的情况下,孔某1右侧面部被孔某2击打导致右侧颧骨部位软组织损伤、右框内壁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相对站立的情况下,一定是孔某2以左拳击打孔某1的右面,并且根据骨折的位置分析,其也只能是左拳击打的孔某1。那么就是说存在孔某2在击打孔某1的是否,因力的相互作用导致的左手骨折的可能。2)在庭审现场,我们也申请了鉴定人员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并且得到了想要的答案,即右框内壁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是需要相当程度的暴力才可以造成的,这也印证了我们的第一个观点。3)对于证人的证言中所说的,看到孔某1推到孔某2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即使按照证人所说孔某1确实推到孔某2,但是,孔某1与孔某2之间的纠纷从开始到结束是有十分紧凑的连续性的特征,在孔某1推到孔某2后并未终止纠纷,检查伤情,而是孔某2用拳头,马扎等击打孔某1。在这种情况下孔某1的推倒行为与孔某而的左手受伤的结果之间就加入来了孔某2左手殴打孔某1这一遗产因素。并且该因素足以中断之间的联系。

所以我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地与公诉人进行了质证与辩论,我方坚持做无罪辩护。希望有好的结果。

庭审 观后感(观看庭审观后感)2

近期,因疫情影响,开庭日期一延再延。但是,有些案件延期开庭会带来好多麻烦,比如公告案件,报纸上和法院信息网上已经确定了开庭日期,如若延期,需在报纸上另行刊登公告,还要在法院信息网上修改开庭日期,不但增加了另行刊登公告的诉讼成本,还降低了审判效率。

三天前,我有两件公告到期案件,我想到了网络庭审,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审管办专门为我请来了专业操控手孙维旭,在孙维旭现场口传身教下,我很快记住了“进入庭审、语音切换、举证质证、发起签名、宣布闭庭”等流程,并很快审结了上述案件。以前,我总以为自己五十几岁了,很难接受新的东西了,此番尝试后发现,掌握网络庭审技能并不难,而且确实能够解决一些特殊案件庭审的难题。正是:

防疫期间开庭难,

开庭日期先别延。

个案尝试网络审,

也许难题不再难。

由此,我想到当事人不在本院辖区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并配合的情况下,适用网络庭审,不但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还可以减轻当事人因参加庭审长途往返法院的诉累。


庭审 观后感(观看庭审观后感)3


2020年春节前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呈现继续扩散趋势。受“疫情”期间停工、交通出行不便影响,为配合防疫工作,各地法院均对近期的庭审安排作出了一定调整,或推迟改期或远程视频审理。笔者有幸于本周三参与了一次广州中院组织的远程在线庭审,实际上由于我方有一位代理人在广州,因此本次庭审是“线上+线下”结合。就本次“疫情”期间“快速”组织的庭审谈一点个人感受和思考,供大家参考和批评指正。

一、法院软硬件条件不断升级,远程视频效果清晰

本次庭审全程基本上都没有卡断,画面清晰、视频音频同步率高。庭前法院技术人员也就笔录签字等操作细节问题进行了指导说明,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提供了全程技术支持;法官为了庭审效果,更为注意提问的音量、语速,以及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因远程在线开庭和现场当面开庭相比,书记员的记录难度肯定有所增加,为减少遗漏错误书记员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避免庭后大面积修改笔录。总体来说庭审效果,法院从技术上是可以提供充分保障的。


二、法院工作量有所增加,技术与审判深度配合

本次开庭从法院准许外地代理人远程参与庭审,到正式进行远程开庭直播录像。法院的法官、书记员和技术人员在一天之内就完成了全部的通知与法庭设备调试等工作。通过各方的努力,广州中院在开庭前一天下班之前,通知和指导了两位外地代理人完成了“广州微法院”诉讼平台注册和身份认证,以及在法庭进行了一次庭前音视频设备测试工作,以确保“在线开庭”的效果。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中院现在采用的“广州微法院”小程序的“在线开庭”功能操作和使用都非常简单,只需打开微信就可以搜索使用,无需下载其他app。


三、节省经济及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

对于外地当事人和代理人而言,减少异地流动和远程出行,首先是健康防疫需要,同时也带来了时间成本、差旅住宿等经济成本降低。因本次“疫情”传染性较强,并且潜伏期长,因此作为社会组成的每一个个体和单位,无论如何重视都不为过。随着复工复产在湖北外地区逐步启动,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也逐步提高。如果有部分案件,能够通过远程在线解决,既能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又能节省各方面社会成本,不失为科技为诉讼提供辅助的一种“利好”选择。


四、存在问题以及思考

本次庭审从技术和程序上虽然顺利完成了,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既有个案问题,也有一些共性问题,在此一并提出,挂一漏万以期各位加以斧正。

首先说个案问题,对方代理人当庭增加了上诉请求,并且提交了补充证据,法庭询问并给予了我方新的答辩期。客观上确实导致了本次庭审无法一庭闭庭,但法庭依然充分保障了在线一方代理人的各项程序性权利。“疫情”期间能够组织一次庭审,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不容易,因此能够在庭前或者庭下解决的问题,应尽量提前向法庭提出或者与对方尽量协商处理。虽然属于个案,但在我国目前司法环境和诉讼习惯之下,还是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来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

此外受技术条件限制,“广州微法院”在线开庭的笔录一旦上传给代理人在线签字确认,就无法撤回修改,即使代理人发现了笔录中的错误,也只能庭后到场修改。由于本次采用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开庭方式,那么出庭代理人的修改和在线修改同步确认的问题未来也需要得到解决。

共性问题上,笔者和几位律师同行就在线开庭问题行进行了交流,并就此问题专门请教了司法系统的同仁。因远程开庭尚属于技术上的新尝试,近几年可能只在互联网法院和知产法院广泛适用过。有些法院限于软硬件技术条件,无法在线开庭或者无法适应短期大量案件远程开庭的需要。

除了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和环节是质证,双方需要出示和交换证据原件进行核对,这个工作是目前远程开庭中无法“完美”解决的。除非双方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并经过公证或可以庭前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进行交换确认的,当前和短期内证据原件的核对问题,已成为远程开庭的最大障碍。

线下开庭的另一个重要优势是使庭审具有“仪式感”,这是线上开庭所不能具备的 “先天”不足。庭审的仪式感,既是诉讼程序价值所保证的一个核心目标,也是诉讼传统或者说“法律生命力”的一个重要体现。这种权威庄严的现场气氛,是线上开庭所无法比拟的,在高速发展的科技与社会经济的冲击下,这样的传统是否还会一成不变,无人能够断言。

以上这些个案或者共性问题,是否存在解决方案,需要我们共同探讨。远程开庭本身适用于争议不大、证据或案情不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法院审判方式的不断推广,在一、二线城市的很多律师和代理人都已经尝试或者参加过这样的庭审。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这一类案件适用在线开庭,必然会越来越普及。同时,对于商事案件,可以考虑借鉴“仲裁”案件的经验,如果双方庭前已经同意或者进行过充分的证据交换,则在线开庭也并非不能广泛适用于法院“疫情”结束后的诉讼中。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本来就因“商人”间追求高效快捷的解决问题和争议,而被认为更具有理性,比较适合作为线上审理的突破口。但是需要各方不论是裁判者还是当事人和律师,相互之间充分信任和高度配合,不仅出于对诉讼程序和司法环境的信任,也要出于对“商主体”个体追求效率的信任,进而降低彼此沟通成本。

一次高效完整的庭审,对于案件查明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意义无需赘言,这样“理想”的庭审是当然也是最为节省社会司法资源的选择。当前存在的无法一次在线开庭审结案件困难,其实在线下庭审中也同样存在。一方面是当事人对于程序权利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有当事人对商业风险、诉讼风险的判断和规避的考量。而远程开庭在证据交换上的“不便”刚好在某些案件中“放大”了时间成本,客观上导致了审限的延长。还有就是上文已提到的,法庭、当事人、代理人各方互相信任、尊重和重视的问题,这是诉讼习惯、职业操守、利益平衡甚至整个司法环境的问题。

总之,技术问题有赖于未来法院硬件不断升级完善;在线审理这一诉讼方式的习惯养成,还有赖于裁判者和法律共同体其他成员以及社会公众的逐渐适应和熟悉。笔者认为,随着技术发展和应用普及,未来在线开庭将不在“稀有”和困难。科技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改变了很多专业领域比如医疗、诉讼的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培养了新的“习惯”。在线或者远程开庭是否能成为诉讼中的“新常态”,目前看来言之尚早。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科技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技术作为手段只有在人的使用之下才有意义。科技所创造的工具,也是在法律人的伦理和职业道德之下才能体现价值。归根结底,科技与诉讼还是工具和人之间的问题,在我们看到科技给诉讼带来的改变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不要把人应该承担和解决的“人为”问题推给科技,科技的价值在于服务于人,解放生产,而非相反。

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请您关注“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留言咨询,届时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相关疑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