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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家庭日的美文

2021-12-27 19:59 作者:京法网事 围观:

近日,在北京市网信办主办、千龙网承办的第二届“京彩”网络正能量精品评选活动中,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张婷撰写的文章《公正审判,保护更多守约方》被评为“优秀网络正能量文字作品”。

顺义法院法官文章获评第二届“京彩”优秀网络正能量文字作品

张婷法官撰写的《公正审判,保护更多的守约方》于2021年国际家庭日在顺义法院官微推送,以其审理的本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家风条款的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判决引领保护家庭中守约方,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通过细腻动情的笔触传递给受众,引发良好社会反响。作品被中国妇女杂志等多家媒体刊发,并被学习强国平台采用,在本次评选的投票环节获赞4万余次。

顺义法院法官文章获评第二届“京彩”优秀网络正能量文字作品

获奖作品全文在这里,快来围观~

公正审判,保护更多的守约方

不管身居何方,都会有一隅家的温暖

无论心归何处,总牵挂一丝家的眷恋

即使世事变迁,不曾忘一脉优良家风

2021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顺义法院牛栏山法庭法官张婷适用《民法典》“家风条款”公正裁判、心有触动。维护优良家风,她有自己的感悟。

“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那部分财产”

“张法官您好,我是您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我想申请财产保全,我现在就在法院楼下,您能下来一趟吗?”

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原告郑某,眼前这个女子身材纤细,长相标致,举止得体,此时还很难把她与一个刚刚遭遇失败婚姻的妻子联系在一起。

当我将郑某带到法庭,引导其落座并开始询问后,呈现在我面前的不再是方才初见的平和女子,开启话匣子的一瞬间,愤怒、委屈、不甘在她的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泣不成声的哭诉让我不得不暂时将更多精力放在安抚她的激动情绪上。

一番释法析理后,她的情绪逐渐平和,缓缓抬起布满血丝的双眼,告诉我她只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也相信法院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次日,她按照规定依法完成了相应的手续,我也在当天做出了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告常某的账户。

各执一词,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开庭当天,被告黄某没有什么答辩意见,原告郑某和被告常某均主张自己是受害者。郑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4月,郑某接到的一通电话打乱了原本平静的婚姻生活,电话那头一个常姓女子自称是丈夫黄某的女朋友,并告诉郑某他们俩人在一起已经很长时间了。

震惊之余,郑某质问黄某,丈夫却回应自己和常某已经不再联系了。时间到了2020年10月初,常某的再次来电成了婚姻破裂的导火索,郑某与常某见面后,确认了丈夫依旧与常某保持着联系。10月下旬,郑某与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孩子由原告郑某抚养。

但故事到此并未结束,“法官,没想到,离婚后我才发现,原来从2016年开始,他就陆陆续续通过微信转账给那个女人,四年的时间里,竟然转了十七万多!离婚前,他的收入我是知道的,就是工资和奖金,这笔钱当然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的情况下,他自作主张把钱转给别的女人,我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求,我要常某还我一半的钱!”法庭上,原告情绪略显激动,像是在密闭的空间里憋了许久,话音刚落,她才得空喘了口气。

然而,被告常某的辩词又让故事有了另一种解读。“我不是第三者,我也是受害者。”通过网络交友聊天软件,被告常某与黄某相识并恋爱,她称其对黄某的家庭并不知情,直到2020年黄某起诉自己民间借贷纠纷时,常某才知道黄某的真实姓名和年龄。“2020年4月,那时因为怀疑,我确实打了电话给原告,”常某解释说,“但是,后来黄某说他只是假结婚,并且向我承诺会马上离婚,我再一次相信了他。”随后,常某又和黄某交往了四个月。同年10月,她与原告郑某见面后,才确信黄某有家庭。“后来,我就和他分手了,至于钱,是他自愿转的账,既不是我借来的也不能算他赠与的,而是都被用于我们俩交往过程中的正常生活开销。这些钱已经都花了。是黄某一直隐瞒已婚的事实,我也是受害者,原告不应该要求我返还。”庭审中,常某始终坚持自己被黄某欺骗感情的事实,因此不同意调解。

被告黄某不认可被告常某所述,认为常某始终知道其有家室的事实,即使这样常某还愿意等他,所以自己才将收入的大部分都给了常某。但常某开庭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她还和其他男性在特殊日子有代表特殊含义的转账往来。“我才发现自己很傻,现在想想,其实我很后悔自己做出的事情,导致自己的家庭破碎……”黄某默默地低下了头。

家风条款,裁判时的新触动

经过审理,结合证据,我反复思考如何认定案件事实。被告黄某转账给被告常某的钱款源自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常某坚持辩称其不知晓黄某有家室,但实际上,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却对对方的信息一无所知,显然与大众认知不符,而且结合常某在法庭上所作陈述的细节信息,最终认定常某明知黄某有家室。而黄某在未经妻子郑某的同意下,私自将家庭共同财产赠与常某,损害了郑某的合法权益,郑某有权主张常某返还钱款。至于返还数额,考虑转账整体情况,款额在黄某工资中所占比例、以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常某返还的金额合理合法,最终我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细致梳理案件焦点矛盾后,我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了一定的考量。判决写到这里,当我再次回归探寻具体的法律依据时,除了与本案息息相关的原《婚姻法》第四条的“忠诚条款”外,我关注到《民法典》第1043条在保留原有“忠诚条款”的同时,增加了第一款内容:“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法律文本的每一处改动,都有其特定的价值指引,新增的“家风条款”触动着我,不禁启发我陷入沉思:“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该规定?家风美德内涵丰富,颇具原则性的规定又该如何被具体地适用于我们的案子中呢?”

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通过司法个案将核心价值观具体化、生动化、实质化,让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切实起到教育、引导作用。那晚,当我再次真正思忖着如何平衡好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心潮澎湃之感久久无法平复,事实、法理、情理以及一个个家庭涌入我的脑海。

支持诉求,维护优良家风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经济利益追求和对个人自由强调的冲击下,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家庭关系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则是新时代家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打开方式。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更是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于是在判决书中,我给原被告三人分别写了一段话:

黄某作为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在婚姻关系中本应该尊重爱护妻子,关爱教养孩子,为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努力付出。但其却将家庭收入用于维系与他人的两性关系,打碎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石,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父母、亲属,甚至会对社会生活稳定产生影响。

被告常某在自己的花样年华里,本应经营一段关系健康的恋爱,却因缺乏对婚姻的敬畏,违反公序良俗,触碰法律底线,将自身幸福希望寄托在他人婚姻破碎的基础上,本身为此也付出了代价,着实让人惋惜。

于原告郑某而言,也许再多的财产返还也无法与一个健全美满的家庭相提并论,但法律支持返还的立场体现的不仅是对于婚姻中守约方的支持和婚姻关系中平等地位的保护,也是对于优良家风的维护以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彰显。希望郑某和他的孩子能够感受到这份正义之光的温度,早日走出此事带来的阴霾。

裁判引领,保护更多守约方

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来说,诉源治理远比事后救济更有价值。家风条款首次走进《民法典》,这个看似原则、具体适用性不强的法条实际上生命力是如此强大。

以法律形式的价值倡导有别于道德层面的宣传教育。在这之前,对于出轨者和第三者的评价多半停留在道德层面,逾越红线无疑将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会因为情节轻重产生不同的道德评判结果。但是,家风条款写入《民法典》就如同酒驾入刑,人们过去对于酒驾的容忍程度比现在大得多,对于一些喝酒没出事故以及只是少量饮酒未影响驾驶安全的人而言,道德上的评判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喝酒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依旧蔓延滋生,继而酿成一起起酒后车祸的惨剧。而自酒驾入刑后,法律对于酒驾实行零容忍,相较于以往的道德评价,这种法律意义上的评判更具刚性且不可逾越。

虽然家风条款不同于酒驾入刑存在明确具体的惩罚措施,但它代表了法律对于违背该条款行为的一种态度,这种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体现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比如出轨一方在离婚中的少分财产、被出轨一方要求出轨方给与损害赔偿等规定。该条款的确立也要求法院在审理裁判有关败坏家风,挑战家庭美德以及损坏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案件时,应当保持明确的立场和适当的自由裁量准则。让违反者真正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负面评价的严重后果甚至是切实的裁判处罚,才能让民众真切感受到违反该法条的行为成本,而非只是人言可畏的道德舆论制裁。只有这样,出轨者在想逃脱婚姻的“牵绊”时,或者围城之外的人想进入插足时,才会真正心生忌惮,通过设置道德到法律的双重警戒线,避免更多的人重蹈覆辙。

一次公正的司法判决,胜过千次空洞的说教。这个判决的结果虽然让原告争取回了应有财产,却依旧无法让她以及孩子重新拥有那个原本完整的家庭。但是,我希望这个判决可以警醒更多徘徊在出轨边缘而蠢蠢欲动的人,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出轨行为已不再能用爱情至上的言论进行道德包装,而是将会触碰法律红线。通过个案判决的指引,让婚姻关系中试图违约的一方能够忌惮、犹豫、最终回归,让计划插足者看到人财两空的风险,这种指引才是对于婚姻的守约方最好的保护。

供稿:顺义法院

编辑:魏晶莹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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