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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赞美规章制度的美文(赞美规章制度的话)

2022-01-19 09:46 作者:今律说法 围观:

毋庸讳言,建设一流的大所除了有一流的合伙人,还要有一流的规章制度。如果律所要实现建成一流大所的目标,律所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是一流的。那么,什么是一流的规章制度呢?建议在制度起草时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文化先导原则。律所的文化例如:共建、共享、共成。以及誓言:做一个好人,尽律师责任等。在任何一个组织里,良好的文化和制度几乎同样重要,二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于绩效考核制度,建议文化先导为主,制度建设为辅。因此起草绩效考核制度,建议抓大放小,不能事无巨细。细有弊端,增加考核人员,增加工作量,增加矛盾。如果处处计分,处处计较,在所里的文化建设方面可能适得其反,也显得卓建人的格局太小。

其次,业务中心原则。律师主要是做业务,时间精力有限,主要精力应放在业务上,业务上去了对所里也是很大的贡献。所里的绩效考核及评优,应以业务为中心,对业务发展贡献大的,多加分,与业务关联不大的,少加分。

第三,利益区分原则。要区分公共付出和私人受益。有些活动主要是个人受益,所里兼得名誉,比如律师出书、发表文章、接受媒体采访、担任社会职务,分值少些;有些活动主要是公共付出:比如举办卓建生日会、讲座分享,分值多些。

第四,付出回报原则。所有的付出都是有回报的。张瑞敏:人不成熟的几大特征之首——付出就立即要回报。我相信所里愿意付出的同事,都是有高尚情操而且都是成熟的律师,有没有这样的加分都会付出。既然付出本身即意味着回报,在制定考核细则方面就不能忽视这种回报。比如审核文件,需要具备一定资历的高伙,而且会占用宝贵时间,付出多于回报,可以考虑审核人员竞争考核上岗,按权利义务对应,应给予适当报酬,同时也应承担适当责任。

第五,吸引力原则。律师的成长经历各不相同,律师的需求是多元的。求同存异,才能海纳百川。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吸引力能得到更多的认同,制度很重要,但仅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当然,还有更重要的,一流的规章制度还要有三道程序保障:

在起草阶段,应当充分调研、仔细比较、反复推敲。

在讨论阶段,应当民主讨论、思想碰撞、集思广益。

在实施阶段,应当未雨绸缪、权责保障、法不容情。

今天我们全体合伙人首次在这里讨论绩效考核制度,其意义不亚于律所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称号,因为这标志着律所建成一流的规章制度有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开端。

最重要的是,提高开会的效率,明确会议的规则。讨论有关规章制度的会议,建议参照罗伯特议事法则。

附:罗伯特议事规则

亨利·马丁·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1837年5月2日-1923年5月11日)是一位美国陆军准将,曾参与猪战与南北战争,也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作者。他撰写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广为美国各级组织采用为议事程序,确立美国组织的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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